为加快浙南科技城建设发展,提升区域竞争优势,根据《温州市重大产业项目“一事一议”实施办法》(温政发〔2013〕70号)、《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浙南科技城新型产业用地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温政发〔2016〕81号)、《市委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支持38365365.net加快建设发展的意见》(温委办发〔2016〕97号)、《38365365.net管理委员会关于鼓励创新创业加快建设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温浙科管〔2016〕16号)等文件精神,决定对影响浙南科技城开发建设和创新发展特别重大的产业、研发、人才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特殊的优惠政策。具体制定办法如下:
一、“一事一议”主要原则
(一)产业导向原则。“一事一议”项目应当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政策,符合浙南科技城产业发展导向和规划建设布局,同时符合环保、节能的要求。重点是战略性新兴产业重大项目,适应现代城市和现代产业发展需求的生产型、智力性、公共性服务业重大项目,符合科技创新发展趋势的重大研发项目、顶尖人才(团队)项目和特别重大人才(团队)项目。
(二)依法行政原则。“一事一议”的各项内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
(三)集体研究原则。“一事一议”的各项内容,必须由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参与、集体研究,经浙南科技城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四)特事特办原则。根据实施项目的具体情况,在用地、财政、金融、审批服务等方面,各相关部门要积极主动创造有利条件,加快“一事一议”项目推进落实。
二、申请“一事一议”项目的资格条件
(一)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政策,属于浙南科技城鼓励发展类产业项目,即激光与光电、新材料、生命健康、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新能源环保等科创产业项目,科技服务、商业服务、科技金融服务等生产性服务业项目,国内外顶尖人才(团队)和特别重大人才(团队)项目等。符合《温州市重大产业项目“一事一议”实施办法》(温政发〔2013〕70号)规定,采用“一事一议”方式的重大项目。
(二)项目总投资、投资强度、单位用地销售收入、单位用地税收、产值能耗等指标符合浙南科技城重大项目“一事一议”申请标准(见附件1)。
(三)项目投资浙南科技城范围内(规划范围西起龙湾区茅竹岭、东至滨海大道、北临瓯江、南至瓯海大道)或浙南科技城所属科技企业孵化器内。
三、“一事一议”的主要内容
“一事一议”项目在享受国家、省、市有关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可在以下方面得到扶持。
(一)用地扶持。根据产业布局的要求,对“一事一议”的项目,在新型产业用地适用、用地(用房)安排、土地价格(用房租金)等方面给予合理的倾斜。
(二)财政扶持。根据项目经营情况,以及带动行业和上下游企业发展的能力,可按其对浙南科技城财政贡献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助,在设备投资、运行经费、科技研发转化补助、人才项目奖励等方面,由浙南科技城财政优先予以补助。
(三)金融扶持。对“一事一议”项目,加强融资支持,给予政府引导基金投入、融资担保、贴息补助等优惠扶持,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符合条件企业(机构)的授信额度,优先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发行股票、债券、引入创业投资等渠道筹措资金。
(四)企业(机构、人才<团队>)提出的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有关政策的扶持要求。
四、申请“一事一议”程序
(一)招商局或人才服务中心根据项目情况,向管委会提出“一事一议”项目的申请,说明项目的概况、“一事一议”理由及议事方案。
(二)经管委会分管领导同意启动“一事一议”程序后,由招商局根据项目(除人才项目外)申请事项发函(函件格式见附件2)至主管职能部门征求意见,接函部门须在10个工作日内召集相关单位和专家进行评审,提出明确意见(加盖公章)反馈至招商局;涉及人才(团队)项目的,由人才服务中心自行组织相关单位和专家进行评审。再由招商局或人才服务中心报请管委会分管领导召开专题会议,对“一事一议”申请项目根据“重大项目申请标准”进行审议把关,提出审议意见。对同意作为“一事一议”的项目,要明确项目具体扶持事项和拟提交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审议的时间。
(三)“一事一议”项目及扶持事项由招商局或人才服务中心修改完善后,经管委会主要领导同意,提交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审议确定。
(四)各有关职能部门根据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精神,抓好工作落实,加快推进项目实施。
五、“一事一议”项目的监管
(一)申请“一事一议”项目的企业(机构、人才团队),不得擅自改变项目的主要内容或降低建设标准。
(二)建立中止机制,对擅自改变建设内容、降低建设标准、进度缓慢或优惠政策无明显效果的项目,采取追回财政扶持资金、补交相关规费、直至收回用地等措施,予以中止或减少优惠政策。
(三)管委会与“一事一议”企业(机构、人才团队)签订监管协议,管委会主管职能部门负责对“一事一议”项目的监管。“一事一议”企业(机构、人才团队)应当在协议中作出承诺。对违反承诺的,适用中止机制。
(四)管委会主管职能部门要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对项目的竣工投产进行验收,或对项目的运行情况进行考核,并上报管委会备案。
(五)管委会主管职能部门负责跟踪联系重大项目“一事一议”相关内容的落实进展情况,并会同党政办公室抓好督促落实工作。
(六)管委会相关分管领导适时召开专题会议,对项目推进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进行协调解决。
六、其他
本办法由浙南科技城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附件:1.38365365.net重大项目“一事一议”申请标准
2.38365365.net重大项目“一事一议”申请事项征求意见函
附件1
38365365.net重大项目“一事一议”申请标准
行业分类 | 约束性指标 | 预期性指标 | 主管职能部门 | |||||
总投资 (亿元) | 投资强度(万元/亩) | 单位用地 销售收入 (万元/亩) | 单位用地税收(万元/亩) | 产值能耗(吨标煤/ 万元) | ||||
1.战略性新兴产业及高技术产业 | 领域 | 先进装备制造、激光与光电、新材料、生命健康、新能源、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等关联领域产业项目及高技术产业项目。 | 经济发展局 | |||||
指标 要求 | ≥5 | ≥300 | ≥1000 | ≥60 | ≤0.1 | |||
2.总部经济 | 领域 | 科技城外引进的浙商回归总部中心、金融机构总部、央企、世界500强、民营企业500强等企业总部项目。 | 经济发展局 | |||||
指标 要求 | ≥10 | ≥400 | ≥1000 | ≥150 | — | |||
3.科技研发及科技服务业 | 领域 | 国内外高水平研发机构、重大科技创新平台、大院名校平台、列入国家各类科技计划支持项目及重大科技服务业项目等。 | 经济发展局 | |||||
指标 要求 | ≥5 | ≥350 | ≥600 | ≥20 | — | |||
4.科技金融服务业 | 领域 | 创业投资、风险投资、科技保险、银行证券、科技担保、资产评估、会计审计、金融信息等重大项目。 | 财政局 | |||||
指标 要求 | ≥5 | ≥350 | ≥600 | ≥20 | — | |||
5.高层次人才项目 | 领域 | 国内外顶尖人才、国家级领军人才领衔或含上述人才的重特大项目(《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人才新政十条”推进领军型人才团队建设的意见》<温委办发〔2015〕49号>确定的人才层次)。 | 人才服务中心 | |||||
指标 要求 | ≥5 | ≥350 | ≥600 | ≥20 | — | |||
6.商贸经济 | 领域 | 重大商贸、会展业项目,不含商业房地产项目。 | 经济发展局 | |||||
指标 要求 | ≥10 | ≥400 | ≥900 | ≥120 | — | |||
7.旅游、体育、文化产业 | 领域 | 旅游、文化服务、体育以及养老产业等项目,不包括旅游房地产项目。 | 经济发展局 | |||||
指标 要求 | ≥5 | ≥350 | ≥600 | ≥20 | — | |||
8.社会事业 | 领域 | 属引进社会资本举办的三级以上各类综合或专科医院项目、高等教育及120个班级以上中小学校。 | 经济发展局 | |||||
指标 要求 | ≥5 | ≥350 | — | — | — | |||
9.城市综合体 | 领域 | 包括商业、办公、旅店、展览、餐饮、会议、文娱和交通等多种城市生活空间的综合体。 | 经济发展局 | |||||
指标 要求 | ≥50 | ≥400 | — | — | — |
说明:
1.总投资(单位:亿元):即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包括购地、建房、添置设备等,不包括流动资金。
2.投资强度(单位:万元/亩):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项目总用地面积。
3.单位用地销售收入(单位:万元/亩):项目达产后年产值/项目总用地面积。项目达产是指项目竣工投产后两年后投入正常生产运行。
4.单位用地税收(单位:万元/亩):项目达产后年上缴税收/项目总用地面积。上缴税收是指项目达产当年税收实现数(含生产性企业自营进出口产品免、抵、调库部分),不包括政策性减免、退税等税收优惠数额和由税务机关稽查补税所发生的纳税额。
5.产值能耗(单位:吨标准煤/万元):项目年能耗总额/项目当年增加值。产值能耗指标以该项目节能评估批复文件为准。
附件2
38365365.net重大项目“一事一议”
申请事项征求意见函
时间: 年 月 日
项目申请部门 | |
项 目 名 称 | |
项目基本情况 | |
申 请 事 项 | |
牵头初评的 主管职能部门 | |
初评部门 反馈意见 (含组织开展 评审情况) |
部门负责人: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反馈要求 | 主管职能部门(初评部门)须在10个工作日内召集相关单位和专家进行评审,提出明确意见(加盖公章)反馈至该项目申请部门(联系人: ,电话: ,传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