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落实《38365365.net管理委员会关于鼓励创新创业加快建设发展的实施意见》(温浙科管〔2016〕16号),严格相关政策执行落实,加大对鼓励性主导产业的培育扶持力度,促进产业发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适用范围
在浙南科技城管辖范围内注册设立,项目符合浙南科技城产业发展导向的企业、研发机构及各类科技服务机构。
二、扶持政策
(一)领军型企业
1.补助对象:符合浙南科技城鼓励发展类产业导向的领军型企业。
2.补助标准:
(1)年缴纳税金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给予主要经营者100万元奖励;年缴纳税金5000万元以上每增加1000万元为一个级次,凡首次突破所在级次的,相应增加100万元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400万。
(2)年缴纳税金首次突破1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企业,给予主要经营者20万元奖励;年缴纳税金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每增加1000万元为一个级次,凡首次突破所在级次的,相应增加20万元奖励。
3.申报条件:
(1)注册纳税地在浙南科技城管辖范围内;
(2)年缴纳税金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
4.申报材料:
(1)《38365365.net产业发展政策性补助申请表》;
(2)企业、事业单位依法成立的相关注册登记证明;
(3)相关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和完税证明;
(4)相关年度内的财务审计报告;
(5)企业主要经营者证明材料;
(6)领军型企业认定的相关材料;
(7)其他材料和证明。
(二)跨国公司地区总部、企业(集团)总部项目
1.补助对象:新引进年度实缴税收300万元以上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国内大企业(集团)总部项目或新认定为总部企业的现有企业。
2.补助标准:
(1)对新引进注册的总部项目:?按其实缴出资到位数额的1%给予补助,补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自引进或投产年度起,按其对浙南科技城贡献前三年100%、后两年50%给予奖励性补助,年度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购建自用商业办公用房的,按办公部分建筑面积给予每平方米1000元补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④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自引进或投产年度起,给予前三年租金补助,年度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新认定为总部企业的现有企业:首次突破年度实缴税收500万元以上的浙南科技城区域范围内现有总部企业,自认定年度起,按其对浙南科技城贡献前三年80%、后两年50%给予奖励性补助,年度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3.申报条件:
(1)注册纳税地在浙南科技城管辖范围内;
(2)新引进年度实缴税收300万元以上或新认定为总部企业;
(3)新引进的总部项目须为跨国公司所属地区总部项目或国内大企业总部项目。
4.申报材料:
(1)《38365365.net产业发展政策性补助申请表》;
(2)企业依法成立的相关注册登记证明;
(3)相关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4)房屋租赁合同及发票、支付凭证复印件、购房企业提供房产证复印件;
(5)总部企业认定的相关材料;
(6)其他材料和证明。
(三)高新技术企业
1.补助对象:新引进的高新技术企业和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2.补助标准:
(1)新引进的高新技术企业自引进或投产年度起,按其对浙南科技城贡献前三年100%、后两年50%给予奖励性补助,年度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2)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补助30万元,并自认定年度起,按其对浙南科技城贡献前三年100%、后两年50%用于支持该企业发展,年度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科技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3.申报条件:
(1)注册纳税地及实际经营地在浙南科技城管辖范围内;
(2)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4.申报材料:
(1)《38365365.net产业发展政策性补助申请表》:
(2)企业、事业单位依法成立的相关注册登记证明;
(3)相关年度财务审计报表和完税证明;
(4)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审批文件;
(5)其他材料和证明。
(四)科技型中小企业
1.补助对象:新评定的省高成长科技型中小企业;新评定的省、市级科技(创新)型中小企业。
2.补助标准:
(1)对新评定的省级高成长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一次性补助15万元;
(2)对新认定的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自认定起三年内,给予累计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贷款额度的60%贴息补助;
(3)对新认定的市级科技(创新)型中小企业,参照市、区相关标准执行。
3.申报条件:
(1)注册纳税地及实际经营地在浙南科技城管辖范围内;
(2)经省或市批准认定的科技(创新)型中小企业。
4.申报材料:
(1)《38365365.net产业发展政策性补助申请表》;
(2)注册登记成立证明;
(3)已获得省、市主管部门批准认定的有关资质证明;
(4)财务报表和银行贷款凭证;
(5)其他材料和证明。
(五)重点商务楼宇
1.补助对象:重点商务楼宇其中社会投资的楼宇补助对象为业主单位,政府投资的楼宇补助对象为运营单位。
2.补助标准:
(1)年度实缴税收首次达到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一次性给予30万元奖励;
(2)年度实缴税收首次达到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一次性给予60万元奖励;
(3)年度实缴税收首次达到1亿元以上(含一亿元),一次性给予120万元的奖励。
3.申报条件:
(1)注册纳税地在浙南科技城管辖范围内;
(2)承租企业的注册地、主要经营场所须在相应楼宇内,承租企业的财政级次须在浙南科技城;
(3)入驻楼宇的企业需符合浙南科技城产业发展导向。
4.申报材料:
(1)《38365365.net产业发展政策性补助申请表》;
(2)相关单位的注册登记证明;
(3)完税证明;
(4)以楼宇业主单位作为申请单位的,需提供产权证明;
(5)以楼宇管理团队作为申请单位的,需提供运营合同;
(6)重点商务楼宇认定的相关材料;
(7)其他材料和证明。
(六)研发机构、企业
1.补助对象:符合浙南科技城鼓励发展类产业导向的新设立研发机构、企业(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上)。
2.补助标准:
(1)自引进或投产年度起,按其对浙南科技城贡献前三年80%、后两年50%给予奖励性补助,年度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2)重大项目的相关奖励性补助,可实行“一事一议”。
3.申报条件:
(1)注册纳税地在浙南科技城管辖范围内;
(2)新成立注册的企业、研发机构;
(3)除研发机构外,企业及其他机构注册资本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
4.申报材料:
(1)《38365365.net产业发展政策性补助申请表》(需加盖公章);
(2)企业、机构依法成立的相关注册登记证明;
(3)申请相关年度内的财务报表、完税证明;
(4)其他材料和证明。
(七)中介服务机构
1.补助对象:鼓励发展类科技中介服务机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创业(风险)投资、担保机构等。
2.补助标准:租赁办公用房的,自引进年度起三年内,给予最高不超过60%租金补助,单个机构每年最高补助不超过50万元。
3.申报条件:
(1)注册纳税地及实际经营地在浙南科技城管辖范围内;
(2)申报当年在浙南科技城区域范围内具有一定业绩(具体由浙南科技城管委会综合评定)。
4.申报材料:
(1)《38365365.net产业发展政策性补助申请表》;
(2)机构依法注册登记证明;
(3)房屋租赁合同及发票、支付证明;
(4)国家、省、市主管部门批准认定的有关资质证明;
(5)工作业绩相关证明;
(6)其他材料证明。
三、申报与兑现
原则上实行集中申报,符合条件的企业(机构)每年4月、10月统一向浙南科技城经济发展局提出补助申请,有特殊情况的可实时提出申请。浙南科技城经济发展局牵头负责对申请企业或机构的资质和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初步意见。对符合条件且资料齐备的项目会同财政等相关部门进行审核(组织专家评审、实地考察等),共同形成审核意见并予以公示,报管委会审定同意后向企业拨付补助资金。
同一企业(机构)、产品、项目、技术获得多项奖励(补助)的,按“从优、从高、不重复”原则进行奖励(补助)。同一奖项在低等次已作奖励(补助)的,晋升到高等次时,补足差额部分。企业(机构)迁出浙南科技城或注销的,须进行财政、税务清算,所享受的奖励(补助)须全额退还。
四、管理与监督
本实施细则的资金来源为浙南科技城财政经费。
企业应遵循诚信原则,如有弄虚作假行为,取消政策扶持资格;造成重大损失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本实施细则由浙南科技城经济发展局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38365365.net产业发展政策性补助申请表
附件1
38365365.net产业发展政策性补助申请表
申报单位 (盖章)
单 位 基 本 情 况 | 单位名称 | 营业执照 | |||
单位地址 | |||||
注册资本 | 成立日期 | 年 月 日 | |||
法人代表 | 联系电话 | ||||
手 机 | 邮 箱 | ||||
行业类别 | 申报年度产值 | ||||
申报年度税收 | R&D投入(万元) | ||||
开户银行 | 银行帐号 | ||||
补助 依据 | 补助政策依据 | ||||
申请补助金额 | 申报补助年度 | ||||
申报依据 (具体材料可附页) | |||||
企业概况 | |||||
项目概况 | |||||
经办人 意见 |
(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 ||||
经济发展局意见 |
(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 ||||
财政局 意见 |
(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 ||||
管委会 分管领 导意见 |
(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 ||||
管委会 主要领 导意见 |
(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